股权转让的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
实施程序如下:
1、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3、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工程计价的特点
工程造价的特点:
1、工程造价的大额性
2、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性
3、工程造价的动态性
4、工程造价的层次性
5、工程造价的兼容性
工程造价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的计价特征:
1、单件性
2、多次性
3、组合性
4、多样性
5、复杂性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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