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女士\先生:
鉴于你作为XXXX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股东,于我公司成立后合理期限内未认缴你应当认缴的出资额,经我公司发出《出资催缴函》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经2015年月日我公司股东会中到场股东的投票表决,决定开除你位于我公司的股东资格。
该决定于2015年月日生效。请你于2015年月日前协助我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XXXXX用品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月日
股东会股东除名决议的有效期是否有规定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5、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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