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双方都能承租的情形有:
(一)公房由一方婚前承租的,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二)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三)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公房承租人变更起纠纷
我们一家居住在父亲承租的直管公房中。几个月前,父亲去世后,房管部门直接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继母。我与姐姐对此变更均有意见。
请问,就此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如果起诉,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官释疑
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上述情况属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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