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偿还问题时,我们将采用以下两种标准的程序及方法:
首先是一种情况,即当遗产继承事宜正式启动之后,在有关遗产进行彻底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所有的继承人应当优先考虑利用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财产资源,用以清偿各类未尽债务;
在此之后,如有盈余的财产存量,方可将其视作实际存在的遗产,依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妥善分配。
其次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即在遗产继承执行过程中,每个继承人首先需要依照遗嘱或者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要求,对遗产作出合理划分;
紧接着再根据大家各自享有的遗产分配额度的大小,按比例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以支付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各项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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