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山东省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从本月起青岛市将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30元调整为90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连续第八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综合考虑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以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4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对2014年7月至9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全省统一政策规定进行的,青岛市六区四市统一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八年连续提标,由2007年的七区343元/月和五市295元/月,提高到现在的六区四市900元/月,分别增长了557元/月和605元/月,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
相关提示: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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