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时间:2023-03-03 10:00:28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亦称为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

务。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这种“告知后同意”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技术状况方面的情报。例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资质、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等级、类

别、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既往医疗效果等;

(2)患者的病情状况。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病因、病理、病情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

及相应的后果等;

(3)诊疗护理方案情况。

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方案、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医疗机构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尽到特殊说明义务;

(4)告知替代方

案,是指一旦预定的诊疗方案无法采取或者失败,而应当采取的补救方案或候选方案;

(5)转医或转诊提示情况。

一、机构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成立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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