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村民、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特殊优待。其中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同时,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抚恤金、定补款等特殊优待,但不计入家庭收入。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村民。
3.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
4.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
根据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属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该条例规定,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其享受的保障待遇为: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同时,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障标准也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建议您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
无论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村民还是城市居民,都应关注自己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便及时申请并获得必要的保障。同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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