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该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中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证书。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隐瞒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