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
时间:2023-06-07 21:34:26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三种观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在界主要存在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①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②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③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3.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对有益的,是权利的合理运用。而防卫过当则是对社会有害的,对权利的滥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所谓必要限度,本质上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第一,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未能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为防卫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二,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以及造成损害的手段、工具的性质等因素的统一。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要具体问题分析,如果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三,不法侵害的缓急。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对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序。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表现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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