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广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学校内的儿童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安福县平都镇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小毅77720.21元;被告小凯赔偿原告小毅33308.63元,此款由被告小凯的法定代理人欧阳某生、彭某花实际承担。
原告小毅与被告小凯均系被告安福县平都镇中心小学一年级(3)班学生。2011年4月26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老师的组织下排队准备放学,被正在与同班同学小伟打闹的被告小凯踢到阴部。事发时班主任并未及时发现和救治。事发当晚8时许,原告因阴部肿痛被送入安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无好转,于4月30日转入萍乡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睾丸坏死,并于入院当日行左侧睾丸切除术。术后3天原告转回安福县中医院继续治疗,并于5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外伤性左侧睾丸坏死。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程度为八级。原告因伤所受各项损失合计111028.8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小毅和被告小凯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凯和同班同学小伟在下午排队放学时相互打闹,导致原告被被告小凯踢到阴部致左侧睾丸坏死。被告安福县平都镇中心小学也没有发现并及时救护。因此,对原告的伤害可以认定被告安福县平都镇中心小学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安福县平都镇中心小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小凯在和他人打闹过程中将原告左侧睾丸踢致坏死,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小凯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自身并没过错,对其损伤不承担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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