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吗?
时间:2023-03-31 00:00:09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国家征收土地后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不能按照这个原则处理。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是在先成立的有偿的租赁合同,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时,承租人可以继续行使承租的权利,只需要在交还承租物时有所限制,不能直接交还给被执行人。

一、买卖不破租赁成立要符合哪些条件?

1、租赁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

租赁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错误等情形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不能对抗买卖;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自始无效,不得对抗买卖等物权;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亦为同理。

2、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占有。

3、所有权变动,且发生在租赁期间。

需要指出的是,买卖不破租赁是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以事先或事后约定的方式约定不适用该规范,也就是说,出租人在出租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出租人出售出租标的物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买受人不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担出租的违约责任,只要上述约定无其他的合同瑕疵,此类约定就合法有效。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为免争议,建议通过专门约定界定在租赁合同开始履行后发生物权变动时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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