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以放火的方式烧毁公共和他人的财物,给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人员伤亡,那么就构成了放火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放火没有造成巨大损失,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同时火势及时的控制住没有在大范围的扩散,那么就不构成放火罪,虽然不构成犯罪也是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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