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刑法,严重污染环境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人只需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和损害的证据,无需证明因果关系。污染者要减轻赔偿责任需证明排放的污染物未造成损害可能性、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损害已在排放前发生,或其他无因果关系情况。
环境污染是一种严重的污染现象,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针对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无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污染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根据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人只需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害等证据,而无需证明污染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反,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需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以及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明确了无过错责任,污染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刑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侵权人提供证据,而污染者需证明无因果关系。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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