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时间:2023-04-05 14:51:39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一、怎么样判断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判断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标准:

1、客体要件。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解救被绑架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解救被绑架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三、我国刑法对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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