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律师补充:
下列各项符合认定条件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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