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所做的于其死后生效的、处分其遗产或事务的意思表示。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比例都是有法律加以规定的,但这并不一定符合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而通过订立遗嘱恰好可以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更灵活地处理其遗产。因此,如有可能的话,一般都愿意订立遗嘱。对残疾人来说,订立遗嘱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订遗瞩人立遗嘱时要有订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肢体及视觉、听觉等成年残疾人均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但是精神及智力残疾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遗嘱,也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订。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卧但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果遗嘱形式不合法,其内容就不能生效。在我国,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不同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
公证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其形式要求为:
(1)须为书面形式,有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2)须一式两份,一份由遗嘱人留存,一份由公证机关保存;(3)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印章齐全的《遗嘱证明书》。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必须亲自去做,不能委托代理。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生前亲自书写的遗嘱。其形式要求为:(1)须为遗嘱人亲自书写;(2)须有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对先前所立遗嘱作修改的,应予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修改的时间。自书遗嘱一般是专门写的,但是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其形式要求有:
(l)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代书;
(2)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识字的或文化水平较低的残疾人订立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代书人应遵照遗嘱人的意思书写遗嘱,但文字表述可略有差别。
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磁带录记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录音的遗嘱。其形式要求为:
(1)须是遗嘱人语音的记录;
(2)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中应有见证人自报姓名、见证的时间、地点等的录音。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时,口述的遗嘱。口述遗嘱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应严格限制其使用。只有在情况危急时才可使用。例如,在残疾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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