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析
时间:2023-09-04 08:29:31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析

夫妻之间的婚前债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还是归一方所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用分割。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二、夫妻一方债务有哪些

夫妻一方债务有如下几类:

1.夫妻共同生活中,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知情和允许,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律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借款开设店铺、买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并且其经营所得财产并未被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3.婚前由一方购置房产等产生的债务,婚后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单独购买方承担。

4.夫妻一方在借款时,与债权人约定好此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务人一方承担。

5.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赌博等活动所欠下的堵债,由欠债方承担。

三、夫妻公证债务有法律效应吗

夫妻公证债务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只要公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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