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
其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是《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其二,对于事实清楚的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一般不能将治疗效果作为合同的标的。在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若干规定》中,也将医疗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上述立法本意,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同时也防止片面加重医疗方的负担。对于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选择过错推定的侵权之诉明显有利于患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其他医疗纠纷当患者选择违约之诉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这样更有利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对于此类案件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其三,还有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掌握着重要的证据,比如病例、ct片、x光片等,如果发生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些证据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经带走,如果此时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患者拒不出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随之而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这种情形是有违公平这一原则和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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