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中,针对部分案件经过审查,在确认存在必要进行深入调查取证以获取更多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往往会选择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者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诸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犯罪嫌疑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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