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三)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四)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五)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六)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七)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八)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九)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一、进行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指定共同委托人
(一)按照现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的操作模式和要求,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进入系统操作录入并办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三类业务。
(二)按照传统的柜面抵押登记方法,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后,只要其中一方到场即可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均不方便到现场,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个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二、按揭抵押登记费标准
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
按照规定,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中,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两处:
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
第二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笔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登记费用。
登记费的收取对象为申请人。
房屋所有权的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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