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农村小规模学校不能“撤并了之”
时间:2023-05-08 19:54:40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农村学校的定义

农村学校特指地处农村的学校。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的大事,突出地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

二、教育部:农村小规模学校不能“撤并了之”

农村学校撤并方案需要进行公证等听取多方意见,严禁草率实施撤并,避免引起群众不满,学生辍学的情况。各地要正确处理学校布局与中长期布局规划,纪要考虑教育长远发展,又要考虑群众的意义。即使撤并,也要坚持先建后撤,解决学生住宿及上下学交通问题。

三、农村学校严格“撤并了之“有哪些规定

1、通报指出,2016年8月,云南保山市施甸县摆榔乡在撤并摆榔民族中学的过程中,未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撤并方案,未就撤并方案进行公示、听证和多方征求意见,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草率实施撤并,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对此,通报提出,要高度重视做好规范布局调整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年龄特点、成长规律和家长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和强行撤并,避免引发群众不满和学生辍学。通报指出,要严格撤并条件。各地要正确处理当前学校布局与中长期布局规划、群众当下利益与教育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撤并条件,优先保障学生就近上学需要,切实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对于确需撤并的学校和教学点,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先建后撤的原则,妥善解决寄宿学生住宿、就餐和上下学交通等问题。

3、通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下学不便、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可能导致超大规模学校或“大班额”问题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

4、通报强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于年底前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是否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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