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驱逐出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无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也就是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人员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驱逐出境的刑法。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可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些外国人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犯罪的人,也包括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犯罪的人。即使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在国外犯下国际罪行,中国仍然可以在其入境后对其处以驱逐出境的处罚。
对驱逐出境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并非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应该被驱逐出境。既要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严重程度,又要考虑国际形势和罪犯国籍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第二,驱逐出境的适用是独立的。它针对的是那些不适合留在我国、犯罪情节较轻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必要实行主刑,他们可以单独被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申请。针对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主刑执行后可以驱逐出境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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