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是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适用方式有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方式。独立适用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
如何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某外国人在我国犯间谍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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