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可以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自己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现金税款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自行申报纳税人持由税务机关或本人自行填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银行将加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第一联退给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税务机关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年终开具的完税证明,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并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组织发放。
2.纳税人上门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开具完税证明
(1)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向全市任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纳税人,应向其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北京地税28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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