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明示方式。
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先说后做”,即以明确告知的方式表达自己对于某项事务的意愿和决定。
具体说来,这种方式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两种表现形式。
其次,默示方式。
与明示相反,它并不依靠言语或文字等明确表达来传递信息,而是借由某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因素,便足以推断出行为人内心所持有的意向和态度。
最后,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特意规定了承诺需采用特定的方式加以表明的话,那么接受方在实际履行承诺时务必严格遵循要约人所提出的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