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复印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附有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
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人询问笔录,乡镇(街道)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确认。
(三)、父母重残:应提供1、2级残疾人证。
(四)、父母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五)、福利机构弃婴和孤儿: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留存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福利机构所属民政局出具的孤儿入福利院证明。
收养孤儿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孤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有: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子女是否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收养人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无法发现弃婴、子女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只能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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