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者一侧有权提交谅解书,以此表达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所犯罪行的宽恕与谅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谅解书并无固定的价格,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进行精准度量的。
谅解书并非商品,不能用作商品交换。
实际上,谅解书往往源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产物。
若有人试图将谅解书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规,而且抵触了基本的法律伦理以及职业道德规范。
在法律层面来看,谅解书所产生的效应可能对涉案人员的判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谅解书的交付需建立在全体参与者真心实意的意愿及合法合规的协商基础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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