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谅解书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受害者对于加害者所实施行为的宽恕和谅解。
然而,这并不直接地等同于加害人将无需承担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谅解书可以作为法庭在裁决加害人刑罚时考虑减轻惩处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却并不是认定案件是否应该由检察官提起诉讼的唯一依据。
若是案件涉及到极其恶劣的罪行、具有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抑或是犯罪情节严重,即便存在谅解书这样的因素存在,检察机关依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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