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
时间:2023-03-09 21:02:44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来源:中安在线

我家住在当涂县博望镇,我与丈夫陶德海2003年8月结婚,婚后他长期在外做生意,很少顾家,也不向家中汇钱。因我体弱多病,干不了重活,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现在我想向他要求扶养费,但是我不想和他离婚,请问能否向法院起诉我丈夫给我扶养费?

答:你可以仅起诉你的丈夫给付扶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义务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权利义务基于而产生,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在对方需要扶养而不尽,致使对方生活十分困难,如身患疾病、缺乏生活来源等情况下,对方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不以提起为条件。而你现在生活确实困难的情况下,又不想和他离婚,你可以仅起诉你的丈夫给付扶养费。(徐刚当涂县人民法院)

一、夫妻间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1、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主要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

2、对方确定有扶养能力,指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

二、夫妻抚养义务的内容

夫妻抚养义务是指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要求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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