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时间:2023-06-26 15:31:45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方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实现的,因此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都对此作出了贡献,都应该对此成果分享权利。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分享和约定的只是财产性权利,对于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归研究开发方。(2)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了研究开发方。同时,委托方享有以下权利:①研究开放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能撤销,也不能像许可使用合同定有期限。②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作为对价。优先受让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委托方比其他人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申请权。③委托方在发明创造没有获得批准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是应该履行保密义务。(3)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的情况下,委托方虽然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技术,但无权转让。(4)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一、技术合同的类型是什么原因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这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委托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而技术咨询合同不同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主要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科技咨询课题。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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