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乃是法定期间之一,不能被申请者自由挑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协商解决的离婚事件,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离婚案件则无需执行这一时期。
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意味着夫妇在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指令,经过一段时间的分离思考来作出最终决策,无论是继续推进离婚程序还是放弃离婚念头。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条款内容,在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到第30日结束为止,如有任何一方表示不愿离婚,都有权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申请。
若上述条例涉及的期限已全部结束,双方应于接下来的第30天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领取离婚证书;
若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便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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