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为名”的欺诈行径,其核心内涵在于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念头,利用虚构借款用途、掩盖还款能力等手法,从而哄骗受害人交付其财物。
在这个过程中,固然存在伪装成为借款人的欺诈者,他们表面上是在向受害人借出资金,但事实上他们从未想过要归还这些款项,甚至在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然刻意营造出有还款能力的错觉。
举例来说,某位欺诈者可能会捏造不实的商业计划,向众多受害人借款,同时承诺支付高昂的利息以及在短时间内偿还债务。
然而,当他们成功获取到资金之后,却将其任意挥霍或藏匿起来,试图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这样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借贷为名”的欺诈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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