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有相应诉讼请求的,应该提交以下证据: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医疗费票据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证明;
(三)本人因就医治疗而致的误工收入证明;
(四)因就医治疗支出的护理费用证明或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证明;
(五)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交通费用证明;
(六)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住宿费证明;
(七)被扶养人户籍情况、有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证明;
(八)被犯罪行为损毁的财产价值证明;
(九)公诉机关未提供的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对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则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反的证据材料。
二、从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赔偿伤残
免除从犯刑事责任,并不免除从犯民事赔偿的责任,造成被害人伤残的,从犯要依据责任比例,承担伤残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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