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婿与其小三生育了子女时,原来的妻子能否直接向小三提起诉讼,这取决于多种情形:
(1)如果该丈夫在已与原配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从而构成了重婚行为,亦即存在两个有效法律婚的重复现象。
那么在此种状况下,这位有合法伴侣的人士若再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并且在重婚行为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的话,原配夫人就有权对这位第三者提出指控并追究责任;
(2)如果这位丈夫并未和原本的配偶登记结婚,而是在知晓对方已有合法配偶身份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缔结了没有经过登记手续的婚姻,或者说是在这种名义上的夫妻关系中共同居住,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行为,那么原配也是可以对这位第三者进行指控的;
(3)另外,在该丈夫并非原配的合法配偶,且与之并无任何婚姻登记记录的前提下,他却与他人以夫妇身份同居生活,从而完成了重婚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一般情况下,原配无法直接向第三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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