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及其种类
时间:2023-03-27 11:32:10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一、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法院会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只有合同纠纷是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审理当中有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审查该合同的效力是一种必须的程序,只有经过审查合同的效力后,才可以就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对于那些并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合同纠纷,法院并不会主动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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