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能否因不满拒不搬迁而强行拆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安置补偿协议一般在签订后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征收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方依法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和土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2)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组织强拆;(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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