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政处罚行为: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7.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所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依《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上述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的,则只能先经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1.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机关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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