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父债子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父母欠下的债务,子女是有偿还责任的。1、依据《继续法》的规定,父母死亡后子女依法继续了遗产的,而且父母生前欠下债务的,子女有责任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子女不负有清偿的责任。2、如果父母欠下的债务是为子女还借的,并且父母与子女签订代理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父母或者子女其中一方清偿债务。通过上述的分析,父债子还受法律保护的,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继续父母遗产的情况下,另一种是债务是子女委托父母借的,并且双方有签订委托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子女清偿债务
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新旧公司法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1、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适用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2、公司法修订前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除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3、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新公司实施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不应因此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4、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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