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同等条件”是指股权转让价格相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付款期限相同。但并非绝对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同等条件”是指:
1、股权转让价格相同。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同等条件”并不是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相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相同,需要看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如果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则默认为相同。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订立转让协议,且他们之间存在股权转让权益的争议,那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因此,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相同需要根据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确定。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默认为相同。如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如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则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总结: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同等条件”是指股权转让价格相同、价款支付方式同等、付款期限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相同需要根据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确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