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原条例13年来的首次修订。
业内专家认为,新《规定》不仅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力,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而且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制衡机制,着力于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同时,也会带来会计的适应性变化,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审计是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务收支活动的检查和评价。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处顾问夏×喜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的出台,也将促进会计工作更加严格和规范。根据新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数据是监督的对象,这将带来会计的适应性变化。比如,新《条例》规定的审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突击复核,这就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要经得起随时检查。
夏*Xi告诉记者,在工作中,他发现很多企业都渴望通过案例学习,而新《规定》中提出的“扩大审计结果公布范围”的规定无疑是一种案例教学。当然,审计透明度的提高不仅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赵庆庆在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时说:“会计和审计本身是相互促进、相互促进的。
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加大审计力度夏说。
例如,新《规定》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回避与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血缘关系、亲缘关系、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副首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制定审计计划,并在审计实施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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