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真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的理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对当事人而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会有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
第二,举证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它的作用才表现出来。因此,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
第三,举证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案件事实能够被证实或已被证实的不能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