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资格的证据。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的登记信息,如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簿复印件、社会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变更诉讼事实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二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二是增加或者减少建设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三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三是工程预决算报告;2。工程款支付(收款)凭证。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数量和质量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四是索赔的计算依据。1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辅助债权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清单。2当事人认为应当提交法院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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