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刑事司法程序中会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执行逮捕,随后进行审查起诉阶段。
所谓逮捕,简言之就是由公安部门为了防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干扰刑事司法进程做出不当行为,依法暂时剥夺其自由权的法律强制手段。
至于审查逮捕环节,这充分展示了我国严谨的刑事司法制度,即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完成对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之后,将相关资料上报检察机关进行审判,决定是否予以犯罪嫌疑人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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