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民间借贷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最高限额内为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没有最高额限制
要分具体情况:
(一)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在部分规定上是有冲突的,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在实际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说了算,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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