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男方所负之债与女方无关。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男方单独婚前所欠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此笔债务能够通过债权人的有效证明,证明其系用于夫妻在职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源于双方作为夫妻所达成的共同意愿,则在此情况下,该笔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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