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30 20:23:00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原车主和新车主在交接车辆时,一定要同时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果只有一个人是不行的,当然可以找人代办,但是需要参保人的证明。

2.在交强险合同变更需要携带车辆过户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二手车交易发票、原车主身份证原件、新车主身份证原件等材料,然后前往交强险承保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如果本地没有承保公司的网点,可以邮寄)。

3.保险公司收到变更申请后,会为客户免费进行批改手续,并提供一张批单,两方车主需要同时在上面签字。

4.保单主体变更完毕,从原车主更换为新车主,大家可以在交强险的保单中可以查看。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重要事项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二、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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