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股东名下的股权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一、公司的债务是否可以执行股东名下的财产?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欠债不还的诉讼状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虽然说对于股东的个人债务公司没有偿还义务,可是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属于股东名下的所有合法财产,就包括股权,如果股权被人民法院执行了的话,以后该股权获得的分红将首先用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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