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中的财产清收工作,通常必须严格遵守一套特定的、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破产管理机构应当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彻底地清点与评估,以便准确无误地确认那些能够用于偿还负债的财产种类及其价值。
然而,在实际执行清收过程时,破产管理机构将会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次序以及对应的比例,来有序地分配这些财产资源。
倘若出现尚未到期的债权情况,则通常被视作已经到期并纳入到此次清理活动之中。
至于那些附带抵押品作为担保的债权人,他们将在抵押物本身价值所限定的范围之内优先获得清偿。
而针对那些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而言,他们将依据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比例,从剩下的、无法完全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要求的那部分财产资源当中,合理分配到属于自己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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