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签订婚姻解除协议后,其中一方的反悔之举是否影响协议效力问题的解答:
在正式领取离婚证书之前,先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暂未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仍然享有撤销该协议的自由权。
然而,若已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相关部门依据原协议协商并进行调解之后达成的离婚决定,此时的离婚协议便正式具有法律效应。
在此之前,尚未办理婚姻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尚未作出离婚判决时,该离婚协议仅为双方协议意见,尚无法对双方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力。
二、关于离婚协议编写的权威性建议及需要包含的关键要素:
精心打造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理应包含如下几个重要元素:
首先,应当明确列出签署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他们在婚姻中的基本状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族裔、出生地点、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其次,对于未涉及离婚事宜而仅针对财产进行切割处理的协议内容,其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再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还应当明确考虑并解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分配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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