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翅是否被认定为违禁食品?
时间:2023-07-08 21:40:48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吃鱼翅,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鱼翅又称鲛鱼翅、鲛鲨翅、鲨鱼翅、金丝菜等,具体指鲨鱼鳍中的细丝状软骨,由鲨鱼的胸、腹、尾等处的鳍翅干燥制成。反食鱼翅主义者指出,鱼翅价格高,加上市场需求大,导致鲨鱼被过分捕杀。由于鲨肉价值比较高,因此少数不良渔民,只留下鲨鱼的臀鳍部分。这些鲨鱼被弃置并返回海洋后,会因失去游弋能力窒息而死,或被同类捕食。有人认为,过分捕杀鲨鱼,会打乱生态平衡。由于鲨鱼是海洋的顶级掠食者,当它们数量大量减少,就会令海洋内的其他生物和其他食用鱼,因失去天敌而数量暴增。

保险公司对鱼翅馆行使代位追偿权有法可依

首先,根据前述分析,本案中邱某对鱼翅馆享有赔偿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对鱼翅馆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基础即具备。

其次,邱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其规定在第二章第二节财产保险部分,因此其性质属于财产保险。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对财产保险做了如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根据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规则以及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可以肯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享有代位追偿权。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不享有代位追偿权。而本案中,鱼翅馆与邱某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向对方,双方互不成为家庭成员和组织成员关系,因此,鱼翅馆不得以此主张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四)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五)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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